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 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7,47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553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