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麗妃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中國時報、中華日報任何一版,以黑色、標題三號字、內文五號字刊登如附件所示「回復名譽啟事」一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係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之系主任,原告則係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之專任教師,乙○○因接獲同學及家長之反應,對於甲○○之教學及評分有所不滿,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以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6月18日晚上10時59分許至同年7月5日晚上10時40分許,連續在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致遠管理學院網站留言版(網址:http://gb7.hiweb.com/afgb.php?A=a46-f123456)上,連續刊登「張FUCK老女人」、「好陰險狠毒的心喔!!!爛貨一個..不配為人師表...貝戈戈」、「甲○○老師不就是黑心老師」、「懲罰牠的惡行!!!...牠的聯絡電話是(07)0000000,0000000000,也順便打電話向牠問候吧」、「殺煮煎發神經的瘋狗母」等足以貶損甲○○個人社會評價內容之文字而侮辱之;或連續刊登「張FUCK**老輸到底是收了這位高姓學生的家長多少好處???」、「請問張FUCK**老輸為什麼要編謊言污衊主任??到底牠有啥目的??是要製造財金系的動盪與混亂嗎??」、「藉著女老師擅自直接更改成績而及格的喲」、「女老師就是張鏽華哩...唯恐大家不知道她可以隨便改成績似的. 一點作老師的格調. 品格都沒有.. 低級」、「甲○○老屍可能覺得她自己比較適合當系主任吧..還是她想當系主任想到快發瘋了?以已按耐不住囉」、「我看甲○○可說是〈一顆老鼠屎. 壞了一鍋粥〉」等足以毀損甲○○個人名譽之具體事實之內容。經原告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2802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庭94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連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以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之概括犯意,於網路上連續刊登足以妨害原告名譽之不實內容,已如前述,顯已侵害原告之名譽,爰請求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中華日報任何一版,以黑色、標題3號字、內文5號字刊登如附件所示「回復名譽啟事」1日。
(三)原告之學歷為私立東海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畢業,現就讀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而原告93年度所得額為876,704元,94年度所得額為715,424元,名下有房屋二棟及土地一筆,具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講師證書資格。
(四)對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
1、被告答辯狀第1頁至第6頁否認有侵權行為云云,惟被告連續公然侮辱原告,及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94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有罪在案,原告謹援引刑事判決之認定。被告上開辯詞,已為刑事判決所不採取,於本案猶執陳詞,飾圖卸責,殊不足取。
2、被告辯稱原告請求精神賠償1,200,000元過高云云。惟觀諸被告散布之內容,用詞之低俗、粗鄙,實無以復加,尤其被告身為大專院校之系主任,對於同系任教之女老師,故意使用「牠」、「瘋狗母」等比喻禽獸之字眼,污辱原告,竟仍辯稱言論自由云云,殊不可原諒。尤其,被告公佈原告之私人電話號碼,更造成原告精神上恐懼萬分等情,致原告所受精神痛苦,又豈是1,200,000元足以彌補?被告猶辯稱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云云,益見被告毫無悔意可言。
3、被告雖於學校網路散布,惟此一妨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既經公開散布,自不限於僅在學校網路之流傳,故有在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而另案被告對於原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案件即本院刑事庭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案件,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告應賠償被告2,500,000元,及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四家報紙刊登回復名譽啟事1日,則原告本件訴訟請求金額並未過高,亦無違反比例原則。
(五)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中華日報任何一版,以黑色、標題3號字、內文5號字刊登如附件所示「回復名譽啟事」1日。
二、被告則以:
(一)關於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部分: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著有判決。
2、被告登載於財金系專用之網站留言版之下列文字是否符合「真實惡意」原則分述如次:
⑴「張FUCK老女人」及「好陰險狠毒的心喔!!!爛貨一個..不配為人師表..貝戈戈」部分:並未指出具體之對象及特定姓名,應無侵權行為之對象。
⑵「懲罰牠的惡行!!!...牠的聯絡電話是(07)0000000,0000000000,也順便打電話向牠問候吧」:並未指出具體之對象及特定姓名,應無侵權行為之對象。
⑶「殺煮煎發神經的瘋狗母」:僅指發表文章人即被告之署名,是指被告本人,而非其他人,故此一部份之登載文字,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應有未合。
⑷關於「張FUCK**老輸到底是收了這位高姓學生的家長多少好處?」部分:此一部份,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分述如次:
①94年5月24日列印之成績遞送單:高嘉宏之成績為50 分。高嘉宏於94年間為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4年B班之學生,「國際金融市場」一科為原告授課,依據致遠管理學院93學年度大學日間部財務金融學系四年B班國際金融市場」第2學期於94年5月24日列印之成績遞送單,高嘉宏之成績為50分。
②94年6月6日之「教師更正/補送學生學期總成績請核單」:高嘉宏之成績改為60分。其更正或補送原因欄記載「經補救後通過」,然「補救」之原因不明。
③民代是否曾找告訴人甲○○老師洽談更改成績一案?證人劉孟達於95年4月17日審判筆錄第6頁曾證稱:「…所以他有去找張老師,張老師後來有說要讓他過,但是系主任不同意,後來高同學有找民代找張老師談,本來沒有過就讓他及格。這些事情都是高嘉宏跟我說的,不是張老師自己說的」。足見本件可能有民代介入關說成績之情事。
④原告曾坦承更改成績,此有告訴人於95年4月17日之刑事庭審判筆錄第18頁記載:「因為他父親來找我,說他這四年的學費是由國防部支付的,如果他無法如期畢業,就必須賠償學費,因此我就幫他更改成績…」可證。
⑤綜上所陳,高嘉宏成績由不及格更改為及格,然高嘉宏並沒有透過公開公正之補考等合法方式獲取及格成績,家長向老師說項可能為老師更改成績之原因,但是若是每位家長都為其子女說項即可讓老師更改成績,則考試之公平性蕩然無存,故僅由高嘉宏之父親說項即可更改成績之理由顯屬牽強,而透過民代關說方式獲得及格成績?或是高嘉宏之父親與原告有某種利益交換之情形?或本件純為張老師體恤高嘉宏?均為可能之選項。而前揭內容雖係被告所登載並散布,因登載內容所指摘者,乃關於教育行政之公共事務及教育人員之操守,非與私德有關,所指摘者倘係真實或有正當理由可信為真實,並在監督教育人員之合理範圍內,即得免責。是以被告對於高嘉宏成績不及格至及格的過程之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前揭適當之評論,被告之前揭評論應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應不負侵權行為責任,請 鈞院斟酌。
⑸關於「請問張FUCK**老輸為什麼要編謊言污衊主任??到底牠有啥目的??是要製造財金系的動盪與混亂嗎?? 」及「甲○○老屍可能覺得她自己比較適合當系主任吧..還是她想當系主任」部分:
①證人劉孟達於95年4月17日審判筆錄第5頁曾證稱:「(辯護人問:提示辯護人3月27日提出之辯護狀附件一,該紙是否你的投書內容?)是」。「(辯護人問:你所投訴的張老師上課的內容有說到現任系主任會當上系主任還不是因為家裡幾個錢,主任都會在深夜恐嚇我之類的是否你親耳聽聞或是別人轉述?)我是親耳聽到」。由訴訟代理人提示之前揭劉孟達投書之內容曾記載「B.該名老師公然在教學時與學生講…。事後引起許多系上的流言,例如:甲○○想接手財務金融系系主任一職…」。證人足以證明告訴人曾於上課時編織被告曾對其恐嚇等不實之誹謗陳述且引起該系張老師想接手該系系主任之傳言。被告前揭刊登原告編織謊言污衊主任及張老師可能覺得自己比較適合當系主任部分,應與事實相符且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②證人蔡宇文於95年4月17日審判筆錄第5頁曾證稱:「(
自經歷過的?)…第2點的A、B、C也是我親身經歷…」。由1月19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所附之蔡宇文投訴內容第2點的A記載「…一直跟學生說是主任在班上有安插學生當抓耙仔,監視老師教學的一舉一動,並說是主任是故意找她麻煩」。
③致遠管理學院95年4月11日回函所提資料中關於財務金融系93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94年7月7日之詳細會議記錄第4頁「a.張老師更改財四B高嘉宏同學之國際金融市場該科分數使其及格一事…流言四起,致使學生也質疑系上老師的評分標準及評分的公平性」及「b.學生指證歷歷有關張老師於課堂中數次公開批評學校及系主任…」之記載均可證明原告有編謊言污衊被告等事實。
④原告編謊言污衊被告部分,業經台南地檢署95偵字第1389號起訴,足見被告前揭登載與事實相符,依據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應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⑤綜上所陳,前揭證人劉孟達及蔡宇文之投書內容、95年4月17日之證述及前揭致遠管理學院95年4月11日回函所提資料中關於財務金融系93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94年7月7日之詳細會議記錄,均可證明原告曾編謊言污衊被告、評分失公致系上流言四起,造成財金系的動盪及傳言原告自己想當系主任之事實。被告刊登前揭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且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⑹關於「藉著女老師擅自直接更改成績而及格」及「…唯恐大家不知道他可以隨便更改成績似的…」部分:
①94年5月24日列印之成績遞送單,高嘉宏、陳文婷、陳忞君、陳碧蓮及鐘怡君等5名學生之成績為50分不及格:此有致遠管理學院95年4月11日回函資料內容可證。
②94年6月6日之「教師更正/補送學生學期總成績請核單」高嘉宏、陳文婷、陳忞君、陳碧蓮及鐘怡君等5名學生之成績更改為60分及格:此有致遠管理學院95年4月11日回函所提資料(詳細內容請詳調閱之文書)可證,其更正或補送原因欄均記載「經補救後通過」,然「補救」之原因不明。
③原告坦承曾更改高嘉宏之成績:此有原告於95年4月17日審判筆錄第18頁:「因為他父親來找我,說他這四年的學費事是由國防部支付的,如果他無法如期畢業,就必須賠償學費,因此我就幫他更改成績…」可證。
④曹錦豪修財金2A財管,而曹錦豪未參加期中考,僅參加期末考,其期末考該科成績為71分,依據93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會議記錄第1頁,甲○○於老師之說明略以:該員雖無平時成績,未參加期中考,但直接把期中考和期末考的計分比重相加為百分之80,使曹錦豪之期末考成績71分乘以百分之80,得其學期成績56分,再直接加分至60分。前揭記載足以證明原告對於學期成績之計算可恣意計算。
⑤綜上所陳,原告得更改高嘉宏之成績外,亦更改陳文婷、陳忞君、陳碧蓮及鐘怡君等四名學生之成績,對於期中考未考僅考期末考之曹錦豪亦得恣意計算成績直至及格為止,被告前揭刊登原告更改成績部分,應與事實相符且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⑺關於「我看甲○○…壞了一郭粥」部分:前揭內容並未具體指摘某一特定事實,應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相符。
(二)退萬步言,如本院認為被告成立侵權行為,原告請求1,200,000元誠屬過高,且將附件文字登報部分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範圍:
1、按名譽被侵害者,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亦即名譽受損害與回復名譽之處分間須符合比例原則。
2、查本件為被告上網登載前揭文字,而所登載之網頁流量並不高且被告登載後不久即遭學校管理者將此一討論內容移除,對原告所造成之影響應屬輕微,且被告之刑事判決業經宣示並刊登於流量極高之司法院對外網站內,任何人皆可上網查詢,已生公示效力,堪認原告受損之名譽,由上開刑事判決之刊載已得回復,原告請求將附件之文字刊登於報紙,顯屬無必要。
3、被告登載之地點係發生於致遠管理學院網頁內之財金系專用之網站留言版上,其回復名譽之方式至多於致遠管理學院網頁內之財金系專用之網站留言版上即足,倘將載有如附件之文字刊載於報紙上,任何閱覽該報紙之人均得知悉上開事實,則形同昭告全台民眾週知,反使不相干之他人知悉兩造糾紛,非但手段與目的不相當,且亦非全然有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
(三)被告之學歷為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博士班畢業,93年度所得額為1,816,189元,94年度所得額為1,046,334元,名下有房屋一棟及土地7筆。被告本任職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擔任系主任一職,因本案發生後自行辭去系主任,現仍任職於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擔任助理教授一職,每月薪資約70,000元。被告之負債情形為:⒈台東企銀尚有新台幣784,390元貸款。⒉新光商業銀行尚有429,525元貸款。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尚有357,703元貸款。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尚有386,638元貸款。⒌華南商業銀行尚有536,762元貸款。⒍復華銀行尚有1,475,239元貸款。⒎台灣土地銀行尚有311,660元貸款。⒏新光人壽之貸款575,893元。綜上貸款,被告共有4,857,810元負債。
(四)綜上所陳,原告既未能證明其遭受被告登載前揭文字有須以將附件之文字登報週知始能回復其受損名譽之必要,則其請求被告將附件之文字登報,顯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性,有違比例原則,自非正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係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之系主任,原告則係致遠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之專任教師,被告因接獲同學及家長之反應,自94年6月18日晚上1 0時59分許至同年7月5日晚上10時40分許,連續在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致遠管理學院網站留言版(網址:http://gb7.hiweb.com/afgb.php?A=a46-f123456)上,連續刊登「張FUCK老女人」、「好陰險狠毒的心喔!!!爛貨一個..不配為人師表...貝戈戈」、「甲○○老師不就是黑心老師」、「懲罰牠的惡行!!!...牠的聯絡電話是(07)0000000,0000000000,也順便打電話向牠問候吧」、「殺煮煎發神經的瘋狗母」等足以貶損甲○○個人社會評價內容之文字而侮辱之;或連續刊登「張FUCK**老輸到底是收了這位高姓學生的家長多少好處???」、「請問張FUCK**老輸為什麼要編謊言污衊主任??到底牠有啥目的??是要製造財金系的動盪與混亂嗎??」、「藉著女老師擅自直接更改成績而及格的喲」、「女老師就是張鏽華哩... 唯恐大家不知道她可以隨便改成績似的. 一點作老師的格調. 品格都沒有..低級」、「甲○○老屍可能覺得她自己比較適合當系主任吧.. 還是她想當系主任想到快發瘋了?以已按耐不住囉」、「我看甲○○可說是〈一顆老鼠屎. 壞了一鍋粥〉」等之內容。
(二)經原告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80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被告連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案。被告對於上開判決結果並未上訴,原告則以判決刑度過輕為由聲請檢察官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彩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