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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被告
東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1項、第77之1條第1、第77之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0, 8000元確定,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第77之13條之規定,本件第一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7,710元,惟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用19,909元,顯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依聲請裁定返還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2,199元(19,909-7,710=12,199)。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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