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 告 瑞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陳運隆即威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