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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巷2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巷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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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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