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巷2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巷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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