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5號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巷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甲○○、丁○○間因95年度訴字第17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