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 告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甲○○ (即台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1年1月23日起至 93年2月1日任職於原告公司,並擔任原告公司台南分公司主任,負責銷售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因需款孔急,竟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8月 23日起至93年1月底止於附表所示時間,連續將其向附表所 示客戶所收取,用以支付原告公司貨款之現金或支票,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現金或支票,共計新台幣(下同)4,252,691元,未依規定繳回原告公司,據為己 有,並經刑事判決,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刑事判決一件為證,另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自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94年度自緝字第12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刑 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查明屬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被告既侵占原告公司之貨款,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52,691元,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 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給付,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無確定期限,且未約定利息,原告併請求所賠償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利息,即無不合,併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志德 附表: ┌─┬───┬────┬────┬──┬────┬───┬───┬────┐ │編│客 戶│收 受│款 項│款項│支 票│付 款│帳 號│支 票 │ │號│名 稱│日 期│金 額│種類│面 額│銀 行│ │號 碼 │ ├─┼───┼────┼────┼──┼────┼───┼───┼────┤ │一│旺群食│九十二年│七萬零八│支票│七萬零八│彰化銀│033704│CG75994 │ │ │品行 │十二月二│百三十元│ │百三十元│行嘉義│0823 │25 │ │ │ │十六日 │ │ │ │分行 │ │ │ ├─┼───┼────┼────┼──┼────┼───┼───┼────┤ │二│國盛食│九十二年│三萬四千│支票│三萬四千│不詳 │不詳 │不詳 │ │ │品公司│十月二十│四百二十│ │四百二十│ │ │ │ │ │ │日 │元 │ │元 │ │ │ │ ├─┼───┼────┼────┼──┼────┼───┼───┼────┤ │三│育松食│九十三年│六千六百│現金│ │ │ │ │ │ │品公司│一月間某│元 │ │ │ │ │ │ │ │ │日 │ │ │ │ │ │ │ ├─┼───┼────┼────┼──┼────┼───┼───┼────┤ │四│玉樺商│九十二年│三萬三千│支票│三萬三千│台南企│010000│0000000 │ │ │號 │九月二日│五百元 │ │五百元 │銀關廟│050 │ │ │ │ │ │ │ │ │分行 │ │ │ ├─┼───┼────┼────┼──┼────┼───┼───┼────┤ │五│蔡記食│九十二年│一萬六千│現金│ │ │ │ │ │ │品行 │十二月十│八百元 │ │ │ │ │ │ │ │ │六日 │ │ │ │ │ │ │ ├─┼───┼────┼────┼──┼────┼───┼───┼────┤ │六│瑩興企│九十二年│二萬一千│支票│二萬一千│彰化銀│961051│GF97987 │ │ │業商行│八月二十│三百二十│ │三百二十│行北嘉│136743│92 │ │ │ │三日 │六元 │ │六元 │義分行│00 │ │ ├─┼───┼────┼────┼──┼────┼───┼───┼────┤ │七│紹貿企│九十二年│二十萬元│支票│二十萬元│合作金│008083│0000000 │ │ │業有限│十二月二│ │ │ │庫北嘉│ │ │ │ │公司 │十日 │ │ │ │義分行│ │ │ ├─┼───┼────┼────┼──┼────┼───┼───┼────┤ │八│藝都表│九十二年│一萬八千│現金│ │ │ │ │ │ │演村 │十二月二│元 │ │ │ │ │ │ │ │ │十日 │ │ │ │ │ │ │ ├─┼───┼────┼────┼──┼────┼───┼───┼────┤ │九│藝都表│九十三年│一萬八千│現金│ │ │ │ │ │ │演村 │一月間某│元 │ │ │ │ │ │ │ │ │日 │ │ │ │ │ │ │ ├─┼───┼────┼────┼──┼────┼───┼───┼────┤ │十│藝都表│九十三年│一萬八千│現金│ │ │ │ │ │ │演村 │一月間某│元 │ │ │ │ │ │ │ │ │日 │ │ │ │ │ │ │ ├─┼───┼────┼────┼──┼────┼───┼───┼────┤ │十│全買(│九十二年│八十四萬│支票│八十四萬│華南銀│60016-│0000000 │ │一│股)公│十月十五│七千三百│ │七千三百│行嘉義│006363│ │ │ │司 │日 │七十八元│ │七十八元│分行 │ │ │ ├─┼───┼────┼────┼──┼────┼───┼───┼────┤ │十│全買(│九十二年│七十萬元│支票│七十萬元│華南銀│同上 │0000000 │ │二│股)公│十一月七│ │ │ │行嘉義│ │ │ │ │司 │日 │ │ │ │分行 │ │ │ ├─┼───┼────┼────┼──┼────┼───┼───┼────┤ │十│全買(│九十二年│三十五萬│支票│三十五萬│華南銀│同上 │0000000 │ │三│股)公│十一月十│九千零四│ │九千零四│行嘉義│ │ │ │ │司 │三日 │十四元 │ │十四元 │分行 │ │ │ ├─┼───┼────┼────┼──┼────┼───┼───┼────┤ │十│全買(│九十二年│八十萬零│支票│八十萬四│華南銀│同上 │0000000 │ │四│股)公│十二月十│四千六百│ │千六百六│行嘉義│ │ │ │ │司 │五日 │六十七元│ │十七元 │分行 │ │ │ ├─┼───┼────┼────┼──┼────┼───┼───┼────┤ │十│全買(│九十三年│一百一十│支票│一百一十│玉山銀│007143│0000000 │ │五│股)公│一月十四│萬四千一│ │萬四千一│行嘉義│500620│ │ │ │司 │日 │百二十六│ │百二十六│分行 │1 │ │ │ │ │ │元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