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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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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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丁○○?住台南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住台南市
??? 己○○?住台南市
乙○○?住台南市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
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8年11月6日同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錫恩律師及吳信賢律師,並於98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另一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上訴期間應自上開訴訟代理人中最早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算,而上訴期間應於同年11月26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