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 ?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丁○○?住台南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戊○○?住台南市

???    己○○?住台南市

       乙○○?住台南市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

9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8年11月6日同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錫恩律師及吳信賢律師,並於98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另一訴訟代理人江信賢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上訴期間應自上開訴訟代理人中最早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算,而上訴期間應於同年11月26日屆滿,詎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