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世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七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