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世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七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