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世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