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原 告 世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