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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按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戊○○、丙○○及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前於94年8月2日邀同被告丙○○、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其中600,000元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2日起至95年2月1日,借款期間內按固定利率5.2﹪計付利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又借款如有逾期違約,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取得借款後,自95年1月3日起即未給付利息,且本件借款業已到期,但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迄未償還本金,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丙○○、丁○○均未於言詞辯論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被告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據其到庭所為之陳述及提出之書狀如下:被告丙○○是伊兒子,陳國超為友人,被告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東青旅行社)確實有偕同其餘被告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且借款到期尚未清償。但是東青旅行社係因受兩岸政局影響,遲遲無法三通,加上SARS、911、921、颱風及南亞海嘯等事件,導致營收銳減,已瀕破產,始無法清償積欠之款項。東青旅行社為此曾向數家債權銀行申請寬限延長清償期限及分期清償,其中寶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均同意展延,惟獨原告置之不理,嗣後說法又不一致,之久被告即接獲法院開庭通知,顯然原告之作為有違誠信原則且不公不義。又被告丁○○有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表示不願意再繼續作保,併予說明。

四、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表轉帳支出傳票、收入傳票、戶籍謄本及東青旅行社變更登記資料為證。且經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戊○○到庭自認在案,是被告丙○○、丁○○雖均未於言詞辯論到庭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正。至被告戊○○辯稱:東青旅行社因政治及天災因素導致無法清償欠款,其已申請延長清償期限及分期清償乙節,固為原告所不爭執。但依兩造所述協商展延及分期清償之過程,協議內容需有其他條件配合,例如更換保證人或先清償部分款項,因協議條件被告均無法配合,致兩造迄未達成協議,顯然兩造對於本件借款迄未達成延期或分期清償之協議,自不影響原告於借款期限屆至後請求被告返還之權利。另丁○○曾以存證信函表示不願意作保云云,但因原告與被告丁○○間之連帶保證契約,係經兩造合意在案,除有合法解除契約事由,否則不因被告片面解除之意思而解除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於借款到期後,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編│ │  利息 │ 違約金 ││ │ 本金 ├─────────────┬────┤ ││號│(新台幣) │ 起迄日 │ 利 率 │ │├─┼──────┼─────────────┼────┼──────────────────┤│1 │ 600,000元 │自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2% │自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 ││ │ │ │ │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 400,000元 │自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5.2% │自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 ││ │ │ │ │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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