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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訴人
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2號事件受理,並於95年5月19日判

決。上訴人因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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