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東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2號事件受理,並於95年5月19日判
決。上訴人因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