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