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坤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坤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元公司)於民國94年 5月30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6月7日起至96年5月7日止,利息約定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逾期償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給付原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坤元公司自94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就被告坤元公司在原告之存款抵償後,現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多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動撥申請書、匯款回條、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及授權書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已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坤元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