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原 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林石猛律師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