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

原告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告
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