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號
- 原告
- 楊永富即永富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 被告
- 黃素玲即名展工程行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被告
-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