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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尚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牌告利率表、撥款傳票等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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