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曾驄崴即曾德義即鼎晟企業行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頁最末行關於「詎被告林幸源自95年2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詎被告曾驄崴即曾德義自94年 12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