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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被告
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均在高雄縣、市,非本院管轄區域內,
    然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涉訟,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七條載明可稽,本院
    自有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
    ○、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
    萬元、七十九萬元,約定分別於九十六年四月八日、九十七
    年五月三十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百分之
    八計算,如一期未依約清償本息,全部債務均視為已屆清償
    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
    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原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就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四年十一
    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該二筆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現仍積欠原告本金一百六十
    四萬八千八百九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單筆貸
    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六紙、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二
    件、放款貸放傳票影本八紙為證(見本院卷第五至一○、一
    四至一五、二九至三六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
    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
│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                          │
├──┬───────┬───────┬────┬─────────────────┤
│    │              │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債 權 本 金│       │        ├────────┬────────┤
│    │              │算  期  間│(年利率)│逾期6 個月以內者│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 1 │977,800元(原 │自民國94年12月│8.5%    │自95年1月10日起 │自95年7月10日起 │
│    │借金額2,200,00│9日起至清償日 │        │至95年7月9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0元)         │止            │        │                │                │
├──┼───────┼───────┼────┼────────┼────────┤
│ 2 │671,093元(原 │自民國94年12月│8%      │自95年1月2日起至│自95年7月2日起至│
│    │借金額790,000 │1日起至清償日 │        │95年7月1日止    │清償日止        │
│    │元)          │止            │        │                │                │
├──┼───────┼───────┴────┴────────┴────────┤
│    │共計1,648,893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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