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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7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乙○○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提起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27359號支付命令令後,因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視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並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但應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77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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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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