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對於「被告戊○○」均誤為「被告丙○○」,因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