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申詠企業有限公司 巷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