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新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3,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8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