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新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3,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81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8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