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興控股有限公司(RONG SHIN HOLDING LTD.)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
二三八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金九十四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五分,依上訴人提起上
訴日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即美
金一元兌換新臺幣三十二元一角九分七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折算為新臺幣三千零五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