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興控股有限公司(RONG SHIN HOL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九十四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五分,依上訴人提起上訴日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即美金一元兌換新臺幣三十二元一角九分七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算為新臺幣三千零五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