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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念祖侯明正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榮興控股有限公司(RONG SHIN HOL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

二三八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金九十四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五分,依上訴人提起上

訴日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即美

金一元兌換新臺幣三十二元一角九分七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折算為新臺幣三千零五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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