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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林彥君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8,49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99,1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109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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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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