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6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錨
- 訴訟代理人
- 余政昌
- 被告
- 巨人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芳
- 被告
- 李盈興
簡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盈興及簡妙珍之住址「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柯尾2之1號」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科尾2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