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662號
- 債權人
- 將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采果(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采果 (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果 (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