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6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662號

債權人
將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采果(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采果 (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果 (龍)世紀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