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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679號

給付報酬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679號

債權人
忠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955元。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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