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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69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694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榮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祥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無從得知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況且,本院執行處於96年6月6日發扣押命令後,並未再核發移轉命令,無從認定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取得請求權,聲請人既未釋明其與相對人之間有何債權之關係存在,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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