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2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236號

債權人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弘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求金額111,289元之計算式。

㈢補東弘利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