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2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240號

債權人
卓越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汪信益,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