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2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240號
- 債權人
- 卓越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汪信益,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