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2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9276號
- 債權人
- 蕭金淑即三鼎園藝
- 債務人
- 展翊強景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皓
- 債務人
- 盧秋芳
- 號2樓
- 號2樓
一、債務人展翊強景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秋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557,58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秋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