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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金額0000000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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