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820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丑即益瑞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金額0000000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