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6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160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務人
- 承林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欣衡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淑娟
- 統一編號:00000000
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借款新臺幣761,14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點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