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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91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918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7、2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7、2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豐賓即合家美企業住嘉義市○區○○路107號1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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