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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林中如

  • 原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6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威捷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為付款人,未載票面金額,票號為AT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尹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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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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