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漢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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