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楊福仁即裕上企業行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共同送達
- 被告
- 合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給付部分款項,故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被告業已具狀抗辯兩造並無勞雇關係,且被告縱曾給付,亦不得認定兩造訂有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