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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告
楊福仁即裕上企業行
原告
乙○○
原告
共同送達
被告
合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給付部分款項,故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被告業已具狀抗辯兩造並無勞雇關係,且被告縱曾給付,亦不得認定兩造訂有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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