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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張炳輝即建輝企業社
原告
12弄
被告
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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