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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翁金緞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丙○○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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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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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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