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9號
- 原告
- 正義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億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