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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9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陸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甲○○於民國86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到期日為民國86年9月2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甲○○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90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段 │ 848 │田│ 39.43 │全部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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