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巷58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乙○○於民國95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0月26日,利息按年息三厘計算,並於95年12月7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691號│├──┬────────────────┬─┬────┬──┤│  │土地坐落 │地│面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660 │田│1803.88 │全部│├──┼───┼────┼───┼───┼─┼────┼──┤│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660-1 │田│1201.96 │全部│└──┴───┴────┴───┴───┴─┴────┴──┘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9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