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27日簽發面額3,840,000元之本票一張,票載到期日為民國96年1月22日,詎屆期經聲請人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款項外,尚積欠2,800,000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780號│├──┬───────────────┬─┬──────────┬───────┤│ │ 土地 坐 落│地│ 面積 │││編號├───┬────┬───┬──┤ ├──┬──┬────┤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東區 ○○○段│31 │建│0 │10 │08 │100000分之554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780號│├──┬─┬──────┬────┬────┬─────────────┬──┤│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建│││├─┬─┬─┬─┬─┬─┬─┤權利││ │ │││主要建築│四│ │ │ │ │ │合│││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範圍││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001 │40│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7層樓房 │17│ │ │ │ │ │17│全部││ │35│寧路540號4樓│區○○段│鋼筋混凝│.5│ │ │ │ │ │.5│ ││ │ │之4 │31地號 │土造 │0 │ │ │ │ │ │0 │ │├──┴─┴──────┴────┴────┴─┴─┴─┴─┴─┴─┴─┴──┤│「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39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