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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張婷妮

  • 當事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薛西全律師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林致寬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發明第I二四七八一三號「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專利舉發案確定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及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因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6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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