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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80號

聲請人
長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經濟不景氣,積欠稅賦無力清償,業經辦理解散登記在案,今因聲請人積欠稅賦已構成資產不足抵償負債,而於民國96年4月16日召集臨時股東會,委任董事長乙○○提出破產聲請。又聲請人股東蘇舜亨及甲○○已放棄其等債權,自無分配問題,則涉及分配者僅剩優先債權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1,953,931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利息227,049元及營利事業所得利滯納金利息835,133元。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現有銀行存款100萬元,及坐落台南市○○區○○段819、819-1、915地號土地(均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現值計993,000元,即財產總額1,993,000元乙節,固據聲請人提出財務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表、前開土地登記謄本3紙、長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價格鑑定書1份、復華銀行定期存款存單1紙為證。又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計3,411,311元,亦據提出債權人清冊1紙、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之上開3,411,311元債務,全屬國家債權,債權人為稽徵機關即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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