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454號
- 聲請人
- 奇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乙○○係背書人,惟查相對人乙○○係上開本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不得逕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454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6年3月3日 │750,000元 │96年6月6日│CH35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