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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96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62號

聲請人
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0紙。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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