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賴震銘即立新企業社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4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一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23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2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嘉義地院本院94年度存字第1407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嘉義地院94年度執全字第118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乙○○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執行、提存卷核閱明確,其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