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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新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已死亡)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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