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告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兒玉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2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以起訴時即民國96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賣出日圓現金匯率0.2924計算,有臺灣銀行利率/歷史牌告匯率查詢1份在卷可稽,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8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