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6號
- 原告
-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兒玉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2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以起訴時即民國96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賣出日圓現金匯率0.2924計算,有臺灣銀行利率/歷史牌告匯率查詢1份在卷可稽,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8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